国家税务总局发布《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》
12月20日,国家税务总局发布《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》(以下简称《公告》),《公告》中明确提出:“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,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,其法律效力、基本用途、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相同。
税务总局自2015年起就分步推行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。电子普票推行后,因开具便捷、保管便利、查验及时、节约成本等优点,受到越来越多的纳税人欢迎。
此次,《公告》的颁发,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电子发票推广应用的详细部署安排,也是全面落实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》、深化税收领域“放管服”改革的要求。
2020年,“国务院、人社部、国家发改委、国家能源局、公安部、住建部、交通运输部、财政部、银监会、市场监督管理局、最高人民法院、文化和旅游部”已经逐步出台政策,推进电子印章、电子签名、电子合同在“政府服务、采购、企业开办、电子商务、人事招聘、房屋交易、交通运输、互联网贷款、互联网保险、企业办公、银行函证、供应链金融、旅游以及电力产供储销等”多个领域中普及应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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